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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作者:用户投稿 发布时间:2024-10-20 03:35:35 阅读次数: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流程调整如下:

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流程

一、医院即时结算

1、医疗待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女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携带社会保障卡及生育服务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刷卡即时结算(前期不需做资格认定);

2、津贴待遇:填写《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见附件),携带生育服务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院费用结算联、出院记录、门诊发票(600元)等相关材料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医院现金结算

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因故不能在医院即时结算,现金结算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需携带以下材料:

1、填写《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见附件);

2、生育服务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门诊发票、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九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按有关规定至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正常参保缴费且达到下列参保缴费条件的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

1.两险合并实施后,自参保缴费三十日后,参保人员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得在居民医保基金中重复报销。

2.参保人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3.两险合并实施后,在江西省范围内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大于或等于13个月)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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