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是指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1.按照保险行业的要求,保全就是保险公司在满期金给付、契约变更、年金等业务的基础上提供的服务,这其实指的是保险公司为了有效保证客户保单,按照客户要求变更保单,从而让客户得到更好的服务。
2.保全的服务范围有减额交清、合同解除、附加险增加或解除、保险单补发、合同效力恢复、生存给付、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地址变更、缴费账户信息变更、年龄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变更等方面。
扩展资料
保全的类型
具体来说,保全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保持客户的基本信息得到及时更新,便于保险公司能够有效联系客户。客户投保时都会留有联系方式和信息,例如电话、通讯地址、银行账号等,一旦这些信息发生变化,则可以通过代理人向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否则可能造成一些服务的缺失,例如发票邮寄、转扣款失败等。
2.保险计划本身的变更。例如客户根据自身情况的变化,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改变投保时所确定的保险计划,通常有变更受益人、变更投保人、变更投保金额、追加保费、暂缓缴费、犹豫期内退保、有效期内退保等。
3.生存金、红利等客户利益的领取、转换。对于有生存金、红利等这类保险,到期可以领取时,客户可以要求代理人完成相应的申请手续。 这些服务虽然不会像理赔服务那么重大,但是如果代理人能够专业、敬业,确实也可以让客户节约时间,体会到真正保险服务的价值所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一)诉讼中财产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诉前行为保全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的行为,就是“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诉讼法上叫“诉前行为保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9条、第10条规定,权利人有权对“非法缀附商标或商号”行为、“假冒原产地和生产者标记”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适当的法律补救措施,以有效地制止这些非法行为,其中就包含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停止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57条、《著作权法》第49条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隶属安防系统的一项服务。保护安全,使免受损害、伤害和毁坏保全物品。是指人身或物品,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护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变更等。
保全一词在人寿保险实务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就广义而言,自人寿保险契约成立时起至终止时止,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一切事物都可称为保全。
故广义的保全不仅包括保险费的收缴、契约内容的变更,更包括保险金、给付金、保单贷款、退保金、红利等各类给付事务。
狭义的保全仅仅包括契约内容的各种变更、保单错误的更正以及保险金和退保金的给付。保全服务是寿险公司业务量最大的服务,寿险公司一般都没有处理保全业务的职能部门。
保全:保险公司围绕契约变更、年金或满期金给付等项目而开展的售后服务工作,通俗的说法就是保险公司为使客户的保单有效,在客户的要求下,对保单进行变更,进而为客户服务。
保全业务的申请资格人
1、受益人变更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或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投保人;
2、受益人资料变更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
3、生存金、满期金给付的申请资格人为生存受益人;
4、其他保全项目的申请资格人均为投保人
保全服务范围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地址变更、缴费账户信息变更、年龄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变更、减额交清、合同解除、附加险增加或解除、保险单补发、合同效力恢复、生存给付等。
1、保全是指保险公司围绕契约变更、年金或满期金给付等项目而开展的售后服务工作。通俗的说法就是保险公司为使客户的保单有效,在客户的要求下,对保单进行变更,进而为客户服务。
2、基本解释:保护安全,使免受损害、伤害和毁坏保全领土。保持完整无损保全面子。保养;维修保全工。
保全服务,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护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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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服务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护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通常保单贷款、变更、给付、退保等业务就属于保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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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服务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以维持保单的持续有效,来提供的各种人性化售后服务。
保全服务一般有哪些
银行卡变更、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投保地变更、电话号码变更等等。
保全申请资格人注意事项:
1、受益人变更、受益人资料变更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变更、受益人资料变更需呀征求被保人同意。
2、满期金和各种年金给付作业的申请资格人为生存受益人;
3、身故受益金与满期金进行的年金转换申请资格人为相关受益人;
4、签名变更的资格人为原签名资格人,其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5、其他保全项目均为投保人。
办理保全的注意事项
1、保全服务的基本流程主要分为3步:
一、客户备齐所需文件,提出变更申请 。
二、保险公司审核确认
三、保险公司出具批单
办理保全时需要具备的文件: 保险单、相关申请书、相关人员身份证件以及其他的相关证件。
保全申请途径主要有3个.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直接去到太平洋客户服务部门进行办理;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比如保险经纪公司,不过需要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投保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三、地址变更可以通过邮件或电话中心受理方式进行办理;
资料拓展:
投保一定要做好健康告知,要做到如实告知问什么答什么,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带病投保,要知道很多保险公司的理赔纠纷是健康告知没有做好而造成的。
保险是门复杂的学问,建议在专业的人士指导下购买,这样即使在理赔的过程中,都可以获得有效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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