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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

作者:用户投稿 发布时间:2024-10-19 18:30:13 阅读次数:

被告周某某与原告林某是老乡关系,第三人贺某某承租了被告的房屋,因此结识被告。后来贺某某因资金周转,被告便介绍原告与其认识。原告表示可以向贺某某出借资金,但要求被告与其签订欠条。因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出具借条后,原告没有将款项支付给被告,而是在2019年6月10日及2019年6月11日分两次合计支付了97000元给贺某某。后贺某某未能及时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追款,贺某某还是没有归还。

林某向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周某某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64000元(利息按照月息2000元计算,从2019年6月10日开始计算,暂计到2022年4月9日,一直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97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9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9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一审判决后,被告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一、关于本案的借款主体是谁的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借条是被告所签,且原告明确需要被告作为借款人才同意出借相关款项,在此情形下,被告仍然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合意。虽款项的实际使用人是案外人,不影响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故一审认定本案的借款人是被告并无不当,至于被告与案外人(实际用款人)贺某某的关系问题,由其另行处理。

二、关于本案借款本息认定问题。从借条来看,双方约定借款月息为3分。根据一审、二审的查明的事实,由于林某实际转出的款项为97000元,一审法院院认定实际借款金额为97000元并无不当。案外人贺某某实际按每月3000元利息的方式还款至2020年10月,共计支付48000元(包含周某某转给林某的6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从2019年6月11日至2020年8月10日按本金97000元,月息3分所计算的利息为40740元,从2020年8月11日计至8月19日利息为873元(97000元×0.03÷30天×9天),剩余6387元(48000元-40740元-873元)从双方实际履行来看亦属于支付利息,但从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年利率应当按照当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计算,每月需支付利息1244.83元(97000元×15.4%÷12个月),6387元可支付5个月又4天(6387元÷1244.83元=5.13个月)的利息。

综上,本案借款利息已经支付至2021年1月24日。本案原告于2022年4月向法院起诉,故二审确定2021年1月25日以后的年利率按照起诉当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支付即14.8%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审改判: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97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9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年利率14.8%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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