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号

栏目分类:
返回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热门搜索
七星号 > 财经 > 股票知识 > 正文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演变过程

作者:用户投稿 发布时间:2024-10-20 07:49:59 阅读次数:

疑问1: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演变过程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演变过程

法律分析: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实践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疑问2: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

过程:

按面值发售—行政定价—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按面值发售阶段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开始兴起到1992年是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萌芽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人们对股票和证券市场比较陌生,认购的积极性不高,所以股票发行的着眼点并不在于股票价值的确定,而是着重于将股票发行出去。

因此,基本没有进行股票的定价,许多股票都是按照面值发售,价格很低,并依托于行政摊派进行。这种方式使得发行抑价严重,但也激发了一些具有投资意识的初始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建立。

行政定价阶段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开始成立。自此,我国证券市场步入初步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先后试行过抽签、全额预缴款、上网定价和上网竞价(仅4只股票试用)4种发行方式。

较之于其它大多数国家,我国的定价方式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是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新股发行价=每股净收益×市盈率这一固定公式进行统一定价,而且,发行市盈率和所采用的收益也是由证监会制定的。

在这种定价方式下,发行公司和承销商无法根据市场的情况来确定发行价格,这使得发行公司的资产遭受损失。

逐步向市场化过渡阶段

1998年12月31日,《证券法》正式出台。自《证券法》公布以后,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化定价改革的步伐加快,相继出现了由承销商和发行公司协商确定上市价格上网定价、向二级市场配售和向法人配售等新的定价方式。自此,证券市场的发展迈入向市场化过渡的新阶段。

扩展资料:

《证券法》和之后一系列文件的公布使得我国股票市场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大大加快,从实行市场化改革几年来的情况看,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效果,给各市场主体带来的收益如下: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发行筹资额有所扩大并开始体现公司差别,股东结构也有所改进

发行市盈率的提高使得上市公司的发行筹资额扩大。此外,发行市盈率也开始体现不同的公司和上市期间市场情况的差异。在行政定价期间,新股发行市盈率的标准差为2.31,而1999-2000年新股发行市盈率的标志差扩大到了10.32。

另外,在市场化定价时期采用的法人配售方式,一方面引进了战略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使得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的稳定性大大增强,并有助于改善投资者结构和投资者行为。

另一方面,由此形成的法人询价机制也促进机构投资者进行股票价值研究,从而促进市场价格的形成,这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融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疑问3: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关于两个阶段的调整

;     为切实防范新股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本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近日分别发布《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对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加强对新股上市首日和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次对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主要做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全日设立不高于发行价144%且不低于发行价64%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二是取消盘中成交价首次达到或超过开盘价上下20%的盘中临时停牌阈值,并将10%停牌阈值的临时停牌时间,由原来的1小时调整为30分钟;三是盘中临时停牌结束复牌时以及收盘阶段,调整集合定价为集合竞价。

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通知,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在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深交所同时明确,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未超过连续竞价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通知,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交易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上交所规定,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

      深交所规定,临时停牌时间跨越的,于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上交所同时明确,不再对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情况实施临时停牌。深交所则规定,股票上市首日至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成交价的上下10%,但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价申报。

新股上市初期

      根据通知,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上交所将对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或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可采取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交易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等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对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管不力、一年内有3个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会员单位,上交所将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疑问4:为什么新股发行价越来越高了?发行价高究竟对利呢?

新股发行价越来越高是非常正常的,真正内在原因是a股已经废除新股发行市盈的限制,导致新股发行价特别高。因为a股新股发行制度已经发生很大的改变,原先a股采取的是审批制,审批制发的新股市盈率是有限制的,限制在23倍市盈率,并且不能高于同行业的平均市盈率,这是原有的新股发行硬性条件。

自从a股试点注册制之后,随着新股发行制度发生巨大的改变,新股发行已经对市盈率完全放宽了;注册制之下的新股发行市盈率可以是负值,意思就是哪些业绩亏损,根本没有市盈率的股票都可以成功上市。

新股发行市盈率放宽之后,新股发行价已经膨胀了,发行价随随便便就可以定在几十元,甚至发行价就已经高达200多元,上市就已经让散户们高攀不起,这就是当前a股市场的现象。因此可以进行推断,新股发行价越来越高,主要是由于以下两大原因:

原因一:因为a股对新股发行制度发生改革,主要是对市盈率和定价等两个方面进行改变,导致a股新股发行价太高,上市就是泡沫。

原因二:因为a股已经对新股发行市盈率取消限制了,市盈率已经不能抑制新股发行价,既然这样准上市公司肯定是把发行价定高,可以融资更多资金。

就是由于新股发行价太高,导致a股新股破发率也大幅增加,上市就是泡沫,不被二级市场看好,股价一落千丈,让二级市场股民投资者为高泡沫股买单。

高发行价究竟对利?

新股发行价越高,必然会对新股发行价高的人从中获取高利益的人最有利,反之由于新股发行价太高,损害到他人利益的是最不利的,具体对利有弊呢?

根据新股高发行价情况来看,只要弄清楚新股发行对谁利益最大化,对谁损害利益最大化,有利有弊的人就水落石出了。

高发行价对上市公司最有利,对大股东最有利,对原始股东最有利,因为高发行价可以让这些人可以融资更多的钱,让这些人的股份更加值钱,让他们的口袋肥起来了。

举个例子,两家上市公司同时上市,总股本同为1亿股,其中一家上市公司发行价是10元,总融资额是10亿元;另外一家公司发行价是100元,可以融资100亿元;两者之间对比一下,同为上市公司,发行价不同,必然是高发行价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原始股东很有钱,利益更大,因此可以肯定对这些人最有利。

高发行价既然出现最有力的,必然会出现最不利的,也就是高发行价最大弊端的自然是个人投资者,比如散户,以及二级市场买入这只高发行价的股民投资者,高发行价有损这些人的利益。

发行价太高存在两大弊端,其一很容易让这只股票出现泡沫,往往泡沫就是由于股价太高,已经偏离价值之内。其二让个人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需要大量资金,同时买到高泡沫股,增加股民投资者的炒股风险。

通过上面分析后得知,新股高发行价对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及原始股东最有利;反之对散户和二级市场投资者最不利,如果真正想要把一碗水端平,建议管理层要严控高发行价,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上市,这是一种最好的结果,大家是否认同呢?

疑问5:新股发行从核准制转变成注册制会带来哪些影响

注册制

注册制强调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出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是将发行人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判断。注册制的基础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原则,遵循“买者自行小心"的理念。

核准制

核准制吸取了注册制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同时要求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核准制遵循的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理念是“买者自行小心"和“卖者自行小心"并行。

两大体制不应轻论优劣,A股转向注册制需制度准备。

对于资本市场两大主要证券发行审核体制——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探讨由来已久,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也是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大目标。然而,需要厘清的是,尽管注册制相比核准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基础功能的发挥,但注册制并不意味着来者不拒,核准制也不能同非市场化简单画等号。

对于资本市场而言,注册制不仅意味着灵活、高效率的发行制度,同时也意味着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的证券市场,意味着更严格有效的监管主体、更自律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以及素质更高的投资者。

注册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功能发挥,当年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曾多次表示,要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逐步推动股票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市场人士也认为,实施注册制更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的三大基础功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三大基础功能,对定价、交易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发行节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实现;上市门槛过高,审核过严,则不利于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某证券公司投行部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马卫国认为,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注册制最大的好处在于把发行风险交给了主承销商,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了中介机构,把信披真实性的实现交给了发行人。

”高盛高华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杨昌伯补充说,在此过程中,行政力量的有形之手化作市场的无形之手,市场三大基础功能自然更好地实现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发行注册制也并非来者不拒。

“美国证监会接到发行人申请后,会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则需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一般意见反馈和答复少则三四次,多则七八次,直至证监会不再有其他问题才会准予注册。”纽交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杨戈表示,从时间上看,美国证监会的审核最快2个月,一般3到6个月时间方能完成,交易所审核仅需1到1个半月,时间包含在证监会审查期内。伦敦交易所亚太区总裁祝晓健介绍,UKLA审核发行人材料时,也需经过一读、二读、三读的意见反馈和回复,之后需有一定等级、两个审核委员签字后才能获得发行批文。发行审核环节通常也需时3到6个月。“如果三读之后还有问题,将继续进行多轮意见反馈,如果发行人一直无法完成反馈回复,发审环节就会被无限期拖延下去。”

核准制不等于非市场化证券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似乎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但投行人士也指出,并不能将核准制简单等同于非市场化的发审模式。“美国、英国虽然采用不同的审核制度,但两国的证券市场都十分发达,市场化程度也不相上下。”

马卫国说,注册制与核准制并非仅由市场成熟程度决定,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是监管理念、市场分布、控制层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场化直接画等号并不科学。杨昌伯也认为,虽然香港市场对发行人有核准,但通常发行人向港交所报送申请材料后2个月之内就能够得到反馈意见,通常2到3个月后就能完成申请拿到批文。从审核效率、发行成本等方面看,也并不逊于美国市场。“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是否市场化的标准在于市场买卖双方是否能够实现真实意愿的表达。”马卫国表示,注册制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市场自我调节的特性,不仅对市场的完善程度提出了很高要求,同时也要求发行人有较强的自律能力;核准制则更体现了行政权力对股票发行的参与,这种制度在市场经济发育仍不太完善的情况,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他认为,尽管向注册制过渡是大趋势,但也必须在市场环境达到要求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最终决定发审方式的,应当是不同市场的不同特征。我国向注册制过渡尚需制度准备理论研究显示,新兴市场在证券发行上市监管上往往采用核准制,意在通过政府干预的加强,弥补相对薄弱的法律环境和投资者素质有待提高所产生的监管不足。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一阶段实施至今已近一年,从业者普遍认为改革措施已收获了阶段性成果,但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决定了要实现向注册制的转变,尚需多项制度准备。杨昌伯认为,我国资本市场跟成熟市场相比有一系列结构性差异,“这些结构性差异决定了国内发审方式要转变还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目前对于境内市场而言放弃实质性审核并不现实,因为A股市场基础制度、法律法规、诚信体系、股权文化等资本市场硬件、软件等诸多方面,仍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杨昌伯表示。此外,也有从业者称,即使是目前A股市场的核准制,也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杨戈表示,A股市场目前仍旧存在股票发行供不应求的现象。“境外市场获得发行批准容易,但即使获批IPO失败的风险也很大,国内发行人拿到IPO批准困难,可一旦拿到批准似乎就高枕无忧了。”对此,马卫国建议,应当提高审核效率,精炼报送材料的内容,加大事后监管处罚力度,同时建议发审委公开否决意见。他也提到,在现行制度下应调整审核理念,轻对企业实质运行影响不显著的历史沿革问题,重企业业绩的真实性,未来的盈利和风控能力,以及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核准制是一个市场参与主体各司其职的体系。实行核准制,就是要明确发行人董事、监事,主承销商及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以及监管机构等各自的责任和风险,做到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形成一个完整的、符合市场化原则的证券发行监管体系。

未来发展趋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表示,推动新股发行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二次股改,是平衡筹资者和投资者利益、平衡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等各方利益的关键环节。迈过这一步,资本市场发展会再上新台阶。

“取消发行审批制是建设公正、有效市场的必要前提,是根治腐败的有力措施,坚决支持取消审批制。”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教授许小年也公开发表议论说,看看今日市场即知,审批并未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缺少好公司,股民当然赚不到钱,只能在炒作的游戏中给内幕人抬轿子。股票和债券的上市与增发如同卖白菜,是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自愿交易,盈亏自负,不需要批。股票的信息不对称比白菜严重,监管者的重点是信息披露,而非公司质量。

新股IPO的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监管方式。证券监管部门公布发行上市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上市。发行人是否达标的判断由证券中介机构负责,证券监管机构只实施合规性的形式审查。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认为,实行“注册制”,需要交易所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设立高水准的独立会计师及法律事务所,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司法体系和行政监管体制。

“如果实行新股发行注册制,国外成熟市场会有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让新股发行保荐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使保荐券商不敢抬高发行价。”李永森认为,从“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是改革的方向,但并不意味着能一步实现。

疑问6:近几年新股发行改革的对比

第一轮新股发行改革

出台时间

2009年5月22日

出台措施

一、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二、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

三、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

四、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

第二轮新股发行改革

2010年8月20日

一、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

二、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

三、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

四、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第三轮新股发行改革

2012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提出了六项改革意见。

一、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二、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

三、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充分尽责。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五、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对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2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一是建议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对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的责任。

二是要求会计师和事务所提高职业能力,防范财务虚假披露行为。

三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获得上市的批文后,可以在有效期内根据市场的行情自主选择启动发行的时机。

四是行业市盈率是询价和定价的参照,而不应该成为指导价。[4]

五是对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相对应的监管处罚措施应该进行细化和具体化,使惩戒更具有操作性和威慑力。

第四轮新股发行改革

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主要内容:

一、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

二、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三、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

四、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

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

2013年12月13日 新股网上申购实施办法公布:市值配售门槛1万

深交所发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上交所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2014年5月9日-沪深交易所下文修改IPO打新市值配售办法

沪深两大交易所下文修改IPO打新市值配售办法,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口径改为按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来计算。这将增加投资者数量和整体可申购额度,也就是说,有更多的资金可申购新股了,新股压力将大为缓解。

据测算,按调整后口径计算市值,沪深两大交易所具有申购资格的投资者数量和投资者整体可申购额度较调整前均有一定比例的增加。

修改后打新市值配售计算规则更为合理,减轻新股申购对投资者二级市场交易行为的限制。按调整后口径计算市值,投资者单个交易日的交易行为和持股情况不再对新股申购产生关键影响,避免了投资者因T-2日卖出持有股票而无法参与新股申购等不合理情况。

调整后的市值计算方式,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可以参与申购,其持有市值同样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市值。

同时新颁布的网下发行实施办法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上海市场首发新股网下发行,须持有1000万元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市值计算规则与网上发行相同。明确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证券业协会还发布了修订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还同时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IPO配套措施正式落地。

疑问7: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什么时候修订

1、注册制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2016年1月23日,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审核制 注册制改革 沪市首发企业按照首批注册制企业名单和承销保荐业务规范进行,于2017年2月22日正式实施。

3、增发 注册制改革

(一)企业股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2016年1月25日) 2、增发 注册制改革

2月23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企业股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新股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22日起实施。

注册制改革实行之后,企业发行的发行人如果想继续维持原先的发行方式,必须要经过核准制。如果新股发行的核准制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那么就要在原来的发行上做出改变。对于在注册制改革之后的企业,如果在核准制之后还没有对拟发行的这批企业的股份进行登记注册,那么需要改制,在审核注册制之后才能发行。

(二)转配股注册制

转配股注册制改革之后,企业转配股的发行人需要有原先的股份和在原有股份之间进行交易,但转配股注册制实施后的企业,转配股的比例已经在10%,在新股的配股中,转配的比例为2%,而在新股的配股中,如果在新股配股的配股中,多到配股的比例,则由于其要么就是买单而被拒绝,要么就是新股的配股已经被发行,导致权证折价。

(三)创业板注册制改革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实施,则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由企业、被禁止的企业、被逐步适应的市场、逐步适应的市场以及逐步成熟的股票市场等,需要一个过渡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实施,只是检验IPO的制度与运行的规范程度的一个短板,只是表明企业依法取得注册的资格,必须要坚持其正确的市场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严格执行创业板的上市条件。而新的市场更多是反映一种新经济的气氛,也就是IPO的改革和进步。

(四)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实施

注册制改革之后,创业板发行人必须符合条件,创业板注册制的实施是决定创业板的上市企业价值的关键。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之后,可以将股权投资比例从原来的20%提高到30%,可以说注册制改革的实施,将会提高发行人的股票市值,因为需要持股的企业少之又少,融资需要投资者参与。

(五)上市门槛提高

注册制改革实施后,上市企业的市值要求将会提升到30000亿,在这些企业IPO上市之后,也将需要再有一个上市的程序,即A股上市企业的发行人需要具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并且只要在2014年年报过会决议的企业中,每股净资产超过1元就必须向社会公开发行,因为证监会可能会对每股净资产超过10元的企业,做出的监管或处罚决定,同时还有净资产超过10元的企业也必须向社会公开发行。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实施,将会完善我国创业板的定位,改变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上市地定位,或者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形成有吸引力的新兴市场。之后,创业板注册制的实施,也是为了更好的

疑问8:新股发行改革好还是不好

券商高层纵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2012-04-25 09:56:00作者:潘侠 来源:证券日报编者按:《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已经结束,现行保荐制度正酝酿新的改革。在今年第一期保代培训会上,监管层表达了对新股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方向的看法。在新一轮的改革中,又有哪些新思路值得借鉴?本期记者采访的四家券商分别亮出了自己的观点。

国信证券总裁胡继之 :

“第三个十年”将是证券行业分水岭真正形成期

目前,资本市场的发展确实面临很多急切需要解决的课题,而且很多事情看起来很复杂。我认为,应把这些问题上升到中国资本市场“第三个十年”的层面来看,这样视野会开阔很多,那些原本复杂的事情可能会变得很简单。

中国资本市场的前两个十年,各自解决了资本市场的一些根本性问题。“第一个十年”,解决了资本市场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小平同志说要坚决大胆地试,不行就关,所以“第一个十年”实际上带有试验性质。“第二个十年”,资本市场的发展开始纳入国家战略,同时解决了市场发展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如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等。

“第三个十年”的改革,能否打通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通道,是我们面临的最大命题。

从纵向比较来看,前两个十年我们资本市场、证券行业发展很快,但横向比较相对于金融行业其他子行业来说我们实际上是落后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银行业占92%,保险业占6%,证券业才占2%;这些年,我们证券业的创新、活力、影响力在整个金融业处于弱势地位,以至于前段时间,行业内都在讨论证券行业是否被边缘化的问题。这是目前整个行业之所以有强烈危机感和要求发展变革的强烈欲望的内在原因。

其次,世界金融体系、金融方式正处在发生剧烈变化的阶段,而正在进行的变革,将对中国资本市场“第三个十年”的大变革产生共振效应。

第三,中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和社会财富的结构也在发生极大变化。私营企业正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引擎。

从社会财富的结构看,去年底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35.2万亿元;过去两年里,中国亿万富豪和百万富翁的人数已达新高,个人资产600万元的高净值人群达到270万人,其中1亿元的高净值人群达6.35万人。中国社会经济这两个层面的巨变,导致中国出现了“民间资金多、投资难”而“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的突出矛盾。“第三个十年”的改革,能否打通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通道,是我们面临的最大命题,这绝不仅仅是政府的号召,而是我们面临的切实课题。

监管层现在确立了“定准底线、放大空间”的改革思路,并开始陆续推出系列改革措施。但一些措施引起了热议。我觉得有分歧是正常的,观念的逐步厘清、认识的逐步统一需要一个过程。对于行业的基本属性问题,下面一些观念值得我们讨论:

一种认识是说证券行业可能给经济、社会造成很大破坏性,所以它应该属于特殊行业。我认为不能以行业特殊的破坏性或是行业发生问题造成的特殊后果来判断它的基本属性。

还有一种,是认为我国的证券行业还很弱小,在这个特殊阶段需要采取特殊的政策来保护。应当看到,在“第二个十年”中,国家对证券行业的发展政策是得体的,通过“综合治理”、“保护性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整个行业的面貌焕然一新,逐步形成了良好的发展基础和生存发展的基本能力。但是在“第三个十年”,我们面对的环境和已具备的基础与“第二个十年”完全不同。我个人更倾向于“野蛮生长”的方式,只有通过激烈的竞争洗礼,才可能出现真正有能力的公司。

还有一种普遍的理念是,如果把证券行业当做一般性的行业、市场化的竞争性行业,逐步弱化行政审批制,就等于放任不管了。实际上,放开经营与强化监管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可以同时存在的基本命题。越是放开经营的领域,监管的力度越大、措施越严、密度更紧、处罚更重;越是通过政府来审批的领域,门槛越高,监管可能反而越松。而且政府审批带着政府背书的象征意义,会带来很多意想不到的负面衍生效果。实际上不审批不等于所有事情都放任不管,只是管的方式不同罢了,美国的注册制可能比我们管得更细、手段更狠。

我国银行业的发展路径也体现了一个逐步市场化的过程。从上世纪80年代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办银行,到上世纪90年代地方银行的出现,到后来村镇银行的出现,再到现在的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证券业同银行业的情况不尽一样,但也有一定的相似性。经过前两个十年的发展,它为国家解决过渡阶段问题的目的已基本达到,现在需要回归行业的基本属性,思考如何以市场化的方式、以民间的力量来促进行业发展。

综上所述,可以预计,“第三个十年”将是行业分水岭真正形成的时期,证券公司的发展方式,可能极其多样复杂。这轮变局后,可能会有一批证券公司被淘汰,但也会有新的证券公司成长起来,同时那些基础好、思维超前、转型快的证券公司会壮大。未来的证券行业,不一定都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今后证券领域的细分市场会越来越多,一般公司只能在某个领域、某个层次提供服务。只有在一个细分市场先站住脚,有了生存能力,才能逐渐拓展业务范围。因此未来的行业格局,可能是少数大而强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与众多小而精的专业类证券公司共存的局面。

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谢继军:

赋予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权

改良式荷兰拍卖制等推出可能性大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必然会影响投行生态。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深化,行业集中度将一步升高,强者恒强的趋势将更为明显。

随着投资者打新热情的迅速降温,投行收取的承销费也将面临不断缩水的风险。我认为,新股超募盛宴已经结束,IPO家数今年将不再是决定投行业绩的最主要变量,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债券承销有望成为新的亮点。

目前对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讨论不断升温,探讨较多的改革措施包括推行存量发行、改良式荷兰拍卖制、主承销商可自行确定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的回拨比例、主承销商拥有自主配售权、延长网下配售禁售期、放宽保代签字权等等,我认为,改良式荷兰拍卖制、赋予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权和保代签字权放开等改革措施在今年推出可能性较大。

改良式荷兰拍卖制可以加大询价对象高报价的成本,从而促使询价对象合理报价;主承销商拥有自主配售权,可以通过增加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比例,增加机构在定价时的责任和价格敏感性,也对券商的定价和承销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一改革将促使IPO项目资源向优质投行集中;放宽保代签字权可以为保荐机构释放更多保荐通道,促进发行市场更加市场化,也意味着保荐代表人数量将不再制约投行承揽的业务量,项目储备丰富的投行将获得更多优势。

此外,在我看来,除了这些技术性改革外,还需要一些根本性的制度改革来保障投资者利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尽快建立投资者集体诉讼或者是代表诉讼制度,让刻意造假的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受到真正的惩罚,从立法上试图杜绝绿大地、胜景山河事件的重演。

二是在所有板块禁止借壳上市。借壳导致垃圾股价格严重偏离公司基本面,加重了本就经不起推敲的A股估值体系的混乱状况,大量市盈率高的ST股票存在,让新股发行市盈率如何能体现公司的真正的价值?

三是所有板块采用相同的退市制度,加快符合条件的公司直接退市。

四是建立新股超募资金的特别监管制度,比如超募资金应存放在银行和保荐人共同监管账户,并且给企业以观察期,如果发行人无法保证上市后业绩持续三年增长,则超募资金以定向分红方式向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股东予以分配五是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时间间隔,用矫枉过正的方式来改变上市公司重融资轻分红的习惯。

平安证券总经理助理周强 :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对投行业务产生四大影响

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包括信息披露、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加强发行定价监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等六个方面,我们认为对投行业务产生的影响大概在以下四个方面:

1。新股发行强化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将推动投行部门明确以发行人为第一责任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尽职核查,并督促发行人完整、客观的披露发行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同时建立能够承担相应职责的内控体系、运行机制。

2。此次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可以看作是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权的一种尝试。投行需要积极主动提升股票销售能力,充分发挥投行资本市场部和机构业务部的组织与协调作用,使发行人的融资诉求与投资人利益能够充分得到市场化博弈,形成稳定且合理的报价。

3。新股合理定价,规避监管和市场风险。进一步推动投行在注重项目数量的同时,也应注重挖掘优质项目;从风险控制角度审慎定价;进一步加强投行部门与研究部门的合作,对发行人公司及所处行业进行深入研究。

4。加强风险控制力度,细化投行业务操作流程。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直接的效果会导致新股发行的市盈率的降低,而根本的目的是通过由实质性审核越来越多向合规性、披露性审核转变,核心是把定价权越来越多交给市场和证券公司。

面对新情况,平安证券的投行业务将从四个方面发展:一是大力加强销售环节。因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对相关部门的产品线和业务模式都会产生根本性的变化,所以需要大力地加强和补充销售能力;二是改进研究部门的研究模式,在研究方式、深度上都要有新定位,使之能够对市场定价权形成真正的影响;三是推动公司资本市场部发挥定价功能,从过去简单的衔接部门转变为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桥梁部门,真正发挥其市场定价作用;四是整个投行业务从目前的以应对审核为中心的项目制,变成向优质客户提供多样产品为中心的客户制。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钱龙海:

证券公司需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模式

中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仍然以产品为导向,是一个卖方市场,尚需经历从卖方走向买方的阶段。监管者应肩负起引领行业变革的使命。从不成熟市场到成熟市场,监管机构的角色也在经历着一系列转换。郭树清主席提出要“放松管制、加强监管”,证券公司要成为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必须成为市场的组织者、建设者、推动者,按客户的需求来设计产品、销售产品。

从国际市场经验看,我国的IPO发行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市场化。过去股票涨的时候,大家都认为配置股票是权利,这不是市场化方式。过去由于股票流动的限制,供应量是不够的,经常会出现炒作,影响市场化的进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投资者更加成熟了,证券公司也成长起来了,对市场化认识程度也提高了,这个时候,证监会提出的加强市场化改革,赋予券商更多的自由与权力便是市场化的必经之路。事实上,证券公司有着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资本市场的企业责任,我们这么多年更多体会到的是资本市场追涨杀跌,波动比较大,炒作氛围浓厚。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唯有市场化,真正做到“买者自负,卖者有责”,只有这样,市场才会健康。

所以随着市场化改革,证券公司必须建立一个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模式。真正成为资本市场的建设者、组织者和最重要的中介机构,真正一手服务两家,重视投资者和发行人的利益平衡,真正建立起自己的客户群体。从本质上说,投资者是长期的客户,发行人往往是在某个特定时间、融资频率较低的客户,需要做好投资者和发行人利益的平衡。

在高度市场化的环境中,保荐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把新股卖出去,而现在国内的情况是只要制造出来就行了。网上发行表面看对普通投资者公平,而事实上,由于游资不断炒新,最终遭殃的还是普通投资者。在IPO方面,全球的发行定价都是机构定价,不是散户定价。作为一个权力给大家,这不是市场化的方式。

关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方向,我认为,比较理想的方法是让证券公司有销售新股的权利,维持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证券公司才能做好资本中介。因为投资者是证券公司的衣食父母,是长期客户,我们有责任保证发行质量。而事实上,现在我们有再好的产品,客户买不着,社会大众去买,买的人是谁,我们也不知道,缺乏约束机制。如果产品线和销售形成对应关系,就更容易平衡这个关系,高申购受损的是老百姓。定价权和销售权一定要赋予中介机构,让中介机构去组织,同时监管机构关注信息披露与市场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买者自负,卖者负责”。

对于国际成熟市场中的投行来说,他们的主要责任不是把产品制造出来,而是找到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投资者,最重要的是卖,而不是制造。而我们更多是改制,只要符合证监会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就行了。市场好的时候,什么都卖得出去,市场不好时,什么都卖不出去,核心原因就是券商只有产品制造权,没有产品销售权。

从这些与证券息息相关的人来说,他们还是倾向于新股改革的。但不不代表对普通的散户一定有利。不过改革毕竟能够革除一些弊病,让证券市场更健全,更有序的发展。

疑问9: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对股市有何影响?

在近日召开的2009年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明确表示,将深入推进发行制度改革。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新股发行制度,强化各主体责任,完善价格形成和股票承销机制。新股发行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市场基础性制度,能否建立起一个合理而完善的发行制度,不仅关系到股市能否正常地发挥其投融资功能,更关系到股市能否真正为实体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当前新股发行制度中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缺乏合理的市场化定价机制,这不仅对市场的稳定运行造成较大影响,同时也造成上市企业的良莠不齐。目前虽然新股发行有询价制度,但对询价人的认购情况没有强制性的限制,使得询价阶段机构投资者报价与实际投资需求相脱节,询价制度基本流于形式。

在这样的环境下,打新的收益率被提升到了一个非常高的位置,所谓的"新股不败"由此而来。由新股发行带来的高定价、高市盈率、高溢价不仅推高了我国股市的整体风险,也正是这样的收益率以及极低的风险程度,使得大量的资金一窝蜂地囤积在一级市场,严重打乱了整个市场的正常资金流动秩序。回想当年中国石油IPO,3.3万亿元的资金冻结在一级市场;而在股市低迷时上市的中国南车,其冻结资金量也达到了2.2万亿元。如此大量的资金出现无规律地流动性紧缺,对市场的冲击自然不小,这也造成了一旦有新股IPO,市场往往会出现大跌的情况。另外,由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价格存在巨大价差,有些公司为了上市不惜一切代价。上市后第一年盈利,第二年亏损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公司甚至连最后一块遮羞布也不要,上市后直接出现亏损。这显然不利于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发行制度对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足。从申购渠道来说,机构拥有战略配售、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三条途径,而个人投资者只能参与网上申购。而从中签所需要的资金来看,机构也占有更大的优势。以中国南车为例,理论上保证中1000股需要动用资金80.74万元。而在此之前IPO的中国石油保证中签的资金需要86万元,而中国神华则高达155万元,这对于一般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是很难承受的数字。而想要成为一个成熟市场,在监管上就应该重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目前过于向机构倾斜的发行制度,显然不利于股市的良性发展。

既然目前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着缺乏合理市场化定价机制以及对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不足的缺陷,那么未来的制度改革就应该格外的注意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有这样几个措施可以考虑。

首先,加强发行时的审核,改进目前的询价制度。监管部门不仅要对保荐机构研究报告制作、路演推介组织以及信息披露等提出监管要求,认真核实每一个上市公司的资质,也要对询价对象的资格和报价行为加强监管,应该对询价对象的申购情况做出一定的限制,例如定价过低时限制其购买比例;对于那些询价过程中报价高于发行定价却未申购,或是报价与申购行为不相符的机构做出严肃的处理等等。以敦促这些询价对象遵循诚信原则,改进自身的询价工作。

其次,通过增加首发可流通数量的方法来缩小一二级市场之间巨大的溢价差距。目前吸引巨量资金参与打新的原因,主要在于巨大的无风险套利空间。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单靠完善询价机制很难完全解决,毕竟资本是要追逐更大的利益,想要询价机构做到一二级市场价格接轨是不可能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就需要从供需两方面入手,通过提高首发股的流通比例,来稀释一部分市场泡沫,减少市场整体的风险。

最后,要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现有基础上提高网上配售比例,加大回拨力度。同时可以做一些新的尝试,比如在超额网上申购时,首先满足中小散户的投资需求;无论资金量大小,每一个有效账目都配送一定额度的股票等等倾向于中小投资者的申购方法。只有让更多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在新股发行中获得利益,才能更好的消除市场对于IPO的恐惧心理,维护股市健康稳定运行。只有建立起一个合理完善的新股发行制度,才能从源头上改善整个股市的环境。

疑问10: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之后对券商有哪些影响

2022年1月1日全面实行注册制,全面注册制落地之后,意味着打新躺赚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盈利的时代结束,未来可能会逐步进入新股少部分不赚钱到大部分不赚钱的时代。全面注册制落地之后,完善的退市制度将会紧随其后,毕竟放宽了上市的条件和容量,必定需要放宽退市的条件和容量去配合的。全面注册制落地后一定是利好券商的,这就像未来高速公路开放了,车多了,就是利好收费,而券商就是这个收费站。

一、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

二、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演变过程》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敬请关注www.qixingcap.cn,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推荐文章:

  • 1kg等于多少斤(一斤等于十六两那么一两等于几克多少两)
  • 矫正牙齿大概需要多少钱(韩国牙齿矫正要多久)
  • 无线监控摄像头怎么查找(微信查看高速实时路况视频)
  • 95588主动来电原因(95584加区号是诈骗)
  • p是什么意思(ip是什么概念)
  • started是什么意思(be inclined的同义词)
  • 海参崴怎么读(海参崴在俄罗斯叫什么名字)
  • 哔咔哔咔官方网站(无名小路歌曲背后的意义)
  • 无线监控摄像头怎么查找(如果酒店房间有摄像头怎么办)
  • p是什么意思(pardon是什么意思啊了翻译)
  • Tag: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欢迎分享转载→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演变过程
    本文地址:https://www.ccd-17.com/gupiao/12045.html

    股票知识栏目本月最新文章

    本站最新文章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Copyright © 2021-2022 七星号-(www.ccd-17.com) 版权所有